第七章 证券业监管
栏目:冠达配资 发布时间:2023-11-29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证券市场监管的特点(VS银行监管):强调业务行为监管而非审慎监管、注重护投资者利益。1993年《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最主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后两者在世界上一般界定为非政府组织的自律监管,但在中国并不存在正真意义上的NGO。

第七章 证券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证券机构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 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特点(VS 银行监管):重商业行为监管而非审慎监管,重商业行为监管投资者保护效益。 为什么? 证券公司不会遭受“挤兑”,其经营失败的传染性也不强。 因此,证券公司风险并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 证券公司的非存款负债不存在“挤兑”现象。 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强,不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个别公司的倒闭不会影响支付结算系统。 。 证券监管的目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7年颁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目标),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证券)监管特别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什么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当行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如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将无法充分实现资金“聚集和分配”的功能。中小投资信息弱、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市场失当行为: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此外,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也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如何保护:强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的建立,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获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事赔偿设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 严厉打击市场失当行为,规范大股东行为。

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 当当事人无法或无力赔偿时,基金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 1、概况: 2、职责:目前已开始重视投资者教育责任 3、资金来源:未列示央行再贷款 4、存在问题 目前,只负责对证券公司退市和挪用股东交易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赔偿。 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原因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基金赔偿范围。 证券监管原则(三公开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 公正性原则: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所有参与者都受到平等对待。 公平原则:所有参与者机会平等、地位平等。 开放原则是基础。 证券监管体系的法律框架 国家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如《证券法》)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颁布) 部门规章(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数量最多) 自-监管规则(协会、证券交易所颁布)讲究顺序,有效性依次递减。 1993年《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最重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国际上一般被定义为非政府组织的自律监管,但在中国并没有真正的存在。 某种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广义的监管甚至包括证券机构自律和市场纪律。 第二节 证券机构监管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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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和保荐;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自1998年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来的几年里,证券公司掀起了一股增资扩股浪潮,这与此要求直接相关。 关键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股东资格认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思考:基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哪些重要的投资者被遗漏了?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持续风险监管的风险监管体系,是持续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净资本: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并针对各项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调整的综合风险控制指标。 即:净资本=净资产-各项资产和业务的风险贴现+某些调整项目。 净资本=净资产-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调整-应收款项项目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风险调整-长期资产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信建投认定或批准的风险调整监管委员会其他调整事项。 附:部分资产折现率 1、股票:成分股10%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一般上市股15%,ST:50% 2、债券:国债:1%,公司债:5% 3、权证投资:20 % 4.同业拆借及回购协议:0% 5.房地产投资:50% 6.非证券及基金股权长期投资:100% 7.应收账款:100%(2年以上)净资本指标性质:反映净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部分,表明证券公司为满足支付需要、应对风险而能够变现的资金量。

通俗地说,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全部负债同时到期,变现全部现有资产以清偿全部负债后的金额。 净资本不仅反映证券公司净资产的存在或数量,更重要的是反映高流动性的剩余资产(对冲负债后)的数量。 重要净资本监管标准(绝对和相对指标): 券商类证券公司:不低于2000万 非券商类证券公司:不低于5000万 综合类证券公司:1亿或2亿 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净资本/负债:不低于8% 净资本/营业部门数量:不低于500万 净资本/自营证券规模:不超过200%净资本/融资(证券借贷):不过5 %围绕净资本指标的监管措施附有监管注意函、谈话提醒和股东通知; 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从组织、业务、分红等方面进行限制。 达不到标准的:一般是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停业等,情节严重的:关闭。 净资本监管存在扣除比例难以准确设定等问题; 对证券公司的利润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退出:证券公司的退出,只要不挪用客户资金,其市场退出一般比较简单。 2004年以来,已有31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清算。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相应的,监管也包括对这两个市场的监管。 1.发行市场监管:主要针对发行人发行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注册制:发行人发行证券前,监管机构仅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各类发行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不审查发行人是否可以发行证券。 任何实质性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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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行人的市场准入实行的是注册程序而不是审核程序。 监管部门的责任是确保发行人必要的发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对发行人“好坏”的评价将完全由市场来评判。 注册制不排除不良企业的发行。 它奉行的理念是有限的政府干预。 其适用条件是:证券市场相对成熟(投资者成熟)。 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等。 (2)审批制度:监管机构除审核发行人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还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核发行条件。 系统。 审批制度本质上是审批制度。 监管机构必须确保发行人不仅如实披露必要信息,而且满足相应的实质性条件(见下页)。 监管部门对投资者进行“打卡”,将不符合条件的“不良公司”拒之门外。 它奉行的理念是:强烈的政府干预理念。 适用条件是:证券市场尚未成熟。 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财务状况(2006年以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净利润;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 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露天养殖权、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5)最近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损失。

2、证券流通市场的管理 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即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大类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监管机构; 和中介机构。 内幕信息(2005年修订后《证券法》承认的) 1、公司经营政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房产的重大决策; 3、公司签订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存在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 5、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或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预案;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经营活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性超过资产的30%;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方案;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港联证券平台,使他人利用该信息牟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内幕信息,并依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推荐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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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处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认定问题? 内幕交易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事赔偿: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目前在我国还是比较困难的)。 三、刑事责任:犯内幕交易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投资者意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 欺诈行为包括: (一)违反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 (三)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资金; (四)未经客户授权,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的; (五)为了赚取佣金收入,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六)利用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信息港联证券平台,向投资者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骗顾客的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诈骗客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 有非法使用客户资金罪和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市场操纵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权力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港联证券,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 (一)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反击);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操纵行为)。 操纵市场的处罚:事前监管(关注市场走势、股东持股数量)事后处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相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中的证券市场。 通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系列环节中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披露证券相关信息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形成一些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 信息披露的原则是全面、完整、真实、及时。 公司所有股东应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 信息披露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信息披露制度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下每年四次发布的定期财务报表和临时公告中的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的不真实和严重误导性陈述。及相关活动。 或者任何形式的重大遗漏失实陈述,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公司报告等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参与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作出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 (四)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文件、报告、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的;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失实陈述。虚假陈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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