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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证券策略活动 发布时间:2023-11-29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而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或宗旨,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表述并不相同。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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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监管的实体包括私人和公共机构。 经济意义上的监管主要指后者。 政府监管是政府限制或规范私营经济部门(制造商和家庭)某些活动的强烈倾向。 潘振民分析,美国的政府监管,或者说公共监管,是政府在微观层面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分为两类:经济类(如反垄断法、某些行业的价格管制)和社会类。 (如环境保护)。 类别。 萨缪尔森指出,监管由政府发布的用于控制价格、销售或制造商生产决策的法规和组成部分组成。 因此,监管是指政府公开控制制造商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的行为港联证券网,以防止私人决策损害“公共利益”。

基本信息

证券监管作为政府监管的一种,比其他经济监管具有更明确的目标和人文关怀。 审视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监管的明确目标是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免受侵害,从而维护投资者的长久利益。对证券市场的长期信心。 证券监管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其目的不同于强调行业监管,而是基于对证券市场最弱势群体的保护。 出现这种独特监管特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市场不同于由制造商和消费者组成的一般产品市场,而是由上市公司等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金融公开市场。  、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等)和政府监管部门。其中,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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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信心。 这样,这个市场的任何运行和变化都会敏感地触动国民经济的每一个神经末梢,对整个经济、金融乃至社会(包括国际社会)产生普通产品市场无法达到的影响。 在这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世界中,政府不仅需要限制证券市场的垄断和行为,还需要应对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它不仅需要从证券行业的角度针对证券交易由金融中介机构来实施,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实现总体经济目标的角度对证券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证券市场的帮助。 更重要的是,新兴市场(尤其是转型经济体)的政府还需要承担起创建、培育乃至完善整个证券市场机制的责任。 因此,证券监管的理念必须也必须具有基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内涵和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证券监管应被定义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纠正和改善证券市场、政府及其机构的固有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主体进行引导、干预和控制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任何操纵股价、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无疑都应该成为监管对象,事前有效警示,事后严厉处罚。有效结束。 各种机构或个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和资金优势,剥夺和伤害中小投资者。 这一证券监管概念不仅基于监管的一般概念港联证券平台,而且具有不同于监管的特殊意义,从而界定了本书研究证券监管问题的内容和范围。

具体原则

为保证证券市场高效、稳定、有序、平稳运行,必须围绕证券监管的各项目标,确立以下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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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平”原则 “三公平”是指公平、公开、公正,是证券监管最基本的原则。

公平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市场机会、平等的交易机会和平等的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或特殊待遇。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本质上体现了商品交换的有偿性质。 在证券市场中,统一的市场规则、平等的市场机会、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待遇、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就是公平。 第一个要求是信息的完整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都拥有同质的、及时的信息。 公平原则的内容还涉及地位公平、税负公平、权利公平、利益公平等; 公平的对象主要是公众,也包括其他市场参与者。 机会平等、竞争平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

公平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市场管理,公平、公正地对待市场参与者。 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公平、执法公平、仲裁公平。 公平原则是有效监管的命脉,是监管者通过法律框架实现各市场参与者平衡有序的关键。 它还构成了管理者、立法者和法官权利的授予和限制。

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市场的各类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 这里的信息包括各种金融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信息、政策信息甚至监管信息以及一切与市场参与者利益相关的信息。 披露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法的精髓。 而且,开放和信息透明是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效率的微观结合点。 信息披露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效率的高低。 可以说,“三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原则,是证券监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各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证券监管的原则_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_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从资金来源来看,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要确保投资者信心,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普通投资者普遍处于信息和财务劣势,为了消除市场竞争的不对称性,监管机构需要尽力消除证券市场中的欺诈、操纵、信息偏差等问题,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没有受到侵犯。

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监管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必须坚持要求市场参与者诚实守信的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筹资主体,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中介机构在提供市场信息和服务时不得有欺诈或者严重误导行为; 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垄断、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法治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并不否认一定客观条件下经济调节和行政管理手段的必要性,而是强调法治。 依法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证券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明确; 二是需要严格有力的执法。 没有法律依据、执法不严、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证券市场必然会出现动荡甚至危机。

政府监督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从而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即使在英国等自律管理有着悠久传统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西方国家,政府监管也正在成为整个证券监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题。 对于新兴证券市场,应强调政府集中统一的监管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自律组织的权利、责任和职能。

有针对性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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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涵盖证券经纪人、交易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工商企业和个人等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 证券监管对象的设置可以从不同角度阐述:

按证券市场参与者性质区分

从这个角度来看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证券监管的对象是所有法人和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体。 一般包括:

1、工商企业。 是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金需求方,也包括参与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法人;

2.基金。 既包括上市基金作为交易对象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也包括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市场力量(仅从不同角度来看);

3人。 大致包括两类。 主要指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即资金提供者; 二是指各类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金融中介机构。 主要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等各类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可以是专业证券经纪商、承销商、交易商,也可以是银证一体化体系下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5、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集中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并承担自律管理职能的特殊实体。 它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和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运行的无形市场;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_证券监管的原则_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六、证券市场其他中介机构。 包括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根据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区分

根据这一标准,证券监管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上市对象(即募集资金对象)包括以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形式上市的各类市场主体;

2、交易对象(即投资者),包括参与证券买卖的所有市场主体;

3、对象包括媒介证券发行、交易等各类活动,以及上述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

4、自营对象主要是指集中的证券交易场所。

国际上较权威的分类方法是()和()提出的。 从证券监管活动的覆盖范围出发,认为政府应采取四种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人向实际或潜在买家提供有关证券交易的公开财务信息;

2.对证券活动的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证券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典型的是内幕交易的监管);

3、金融机构监管;

4.对境外参与者的监管,主要是限制境外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作用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管理工具

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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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律轨道,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各参与者按照法律规范其行为。要求。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来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涉及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证券监管的直接监管。 除《证券管理法》、《证券交易法》等基本法律外,还包括上市审核、会计准则、证券投资信托、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托管与代理交易、证券结算等各国的各项法规。和交货。  、证券贴现、证券交易所管理、证券税务、证券管理机构、证券自律组织、外资投资证券等特殊规定几乎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所有领域。 另一类涉及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涉及证券管理的法律,如公司法、银行法、票据法、破产法、财政法、反垄断法等。这样就形成了证券法律体系。以证券基本法为核心,证券管理专门法规或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

经济手段

是指政府以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而非其他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监管手段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在证券监管实践中,常见以下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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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用手段。 金融和货币政策的运用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当股市低迷时,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刺激股市反弹; 反之,可以抑制股市的飙升。 利用“平准基金”在证券市场进行公开操作,可以直接调节证券的供求和价格。 金融货币手段能够有效抑制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和过度投机,有利于实现稳定证券市场的预期管理目标;

2.税收政策。 由于证券市场税收,主要是证券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即印花税)直接计入交易成本,税率和税制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或减少,可以起到抑制或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刺激市场并提供监管支持。 被利用

3.行政手段。 是指政府监管部门运用计划、政策、制度、方法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运用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 例如,在证券发行方面,实行上市审批制度港联证券网,对上市类型和市场规模进行行政控制; 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证券结算托管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 交易期间紧急平仓等

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管历史中都存在行政手段。 不同的是,在市场发展初期,较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而在成熟阶段,较少采用行政手段。 早期,证券市场受到各种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往往法律手段不完善、经济手段效率低下,导致监管力度不够。 因此,需要积极的补充行政手段。 但证券市场毕竟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伴随物。 其充分的市场经济特征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的成熟和完善而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因为太多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很容易导致监管过度和扭曲。

自我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一般采取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自我管理之所以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结果。 在从市场产生到政府全面干预的历史演变中,自我管理成为市场管理的主要形式。 此外,证券交易的高度专业化、证券行业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以及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复杂性,决定了自律管理的客观需要。 需要看到的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 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 自律管理机构本身也是政府监管框架中的监管对象。 近年来,集中证券监管、强化政府监管地位正在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证券市场管理的发展趋势。

应用对象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了国际范围内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 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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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 降低系统性风险。 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或宗旨,世界各国证券立法有不同的表述。  1933年美国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标:1)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  2)禁止在证券销售中出现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 显然,保护公共利益是美国证券立法的突出本质。  1986年美国政府证券法规定:“政府证券的交易受公共利益影响,必须:1)为交易及相关事项或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  2)中介机构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管理;  3)规定相应的财务责任、会计记录、报告及相关管理办法。 从而保证公平、公正、高度流动的政府证券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日本《证券交易法》(1984)规定:“为了使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平地进行,使证券能够顺利流通,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保护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证券交易法》(1962 年)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维持投资者的利益来保护投资者,从而促进证券的公平保险、购买、出售或其他交易。证券流通广泛有序。 国民经济的发展。”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以发展国民经济,保障投资为目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市场流动性充裕,运行公平、有序、高效;控制和降低交易体系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合理管理风险,保证市场正常运转。不发生危机影响其他金融部门,保护投资者,促进建立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我国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证券的发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本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究其原因,在于亚洲国家或地区监管目标的定性表达更加突出地凸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

本书根据西方成熟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对证券监管目的的各种定义以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内在因素,将证券监管的目标概括如下:

第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高效,促进证券市场机制运行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 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

二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健康、高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上述第一层含义更多地从微观层面进行阐述,并构成第二层含义的基础:广义的证券市场失灵问题是证券监管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和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并保证其公平、顺利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基础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政府监管,努力实现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 正如斯蒂格勒所说: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让经济生活更加真实,并防止或惩罚欺诈行为。 不可忽视的是,强调证券监管作用并不否认证券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意义。 证券市场无疑是一种市场机制。 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决定证券市场能否实现其经济功能的基本力量。 证券监管的目标必须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促进和保证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不是取代市场机制。 这一目标的现实体现是预期的证券市场功能和经济作用的顺利发挥和体现。

上述第二层含义更多地从宏观层面进行解释,是第一层含义的延伸:无论是在计划性特征明显、行政干预较多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还是在自由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竞赛。 全国证券市场; 无论“证券监管促进经济发展”是否明确、自觉地写入法律、纳入经济规划——最终通过证券监管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IOSCO的公开网站也指出,证券监管应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始终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复杂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发展始终服从总体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证券市场不仅与一国的金融体系(包括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密切相关,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乃至政治局势密切相关。 任何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必然要从社会经济整体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角度来制定和实施监管制度、法规和政策。 即使在西方国家,基于这一目标的政府干预也并不罕见。 面对股市动荡,他发表的各种言论(比如降息暗示)不亚于证监会主席; 而1998年金融风暴袭击香港时,特区政府当局介入市场对抗国际投机者,则进一步表明了对政府行为在金融市场上的特殊性和监管最终目标的现实意义的认识。 。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第一层含义还是第二层含义,证券监管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为只有作为市场基石的投资者的长期存在和积极参与,才能发挥证券市场的机制和功能,证券市场才能高效健康发展,证券市场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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