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摘:缪因知《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前言
栏目:证券策略活动 发布时间:2023-11-29
本书从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的角度展开论述。所谓实施机制,即证券法律得以发挥实际作用、而被施行的机制。其属于较为“笨重”的法律武器,实施成本较大,而且会压抑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的一线灵活监管和民事诉讼机制。然后本书将转入对如何改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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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选择和章节描述

我国证券法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部门,证券法已成为法学院课堂上的重要科目。 然而,国内证券法的研究却不尽如人意。 在证券法律规则日益完善、交易日益复杂、国家与市场互动日益微妙的背景下,证券法研究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就会陷入空洞的权利话语和肤浅的政策建议。 我们只能屈服于时代的进步。

2015年,我国经历了一场全民炒股热潮和一场震惊中外的悲惨股灾。 2016年,发生了准备三个月的熔断机制上线四天就“熔断”、证监会主席不到三年就下台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期限届满,注册制改革宣布暂缓。

即使从全球角度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也已经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量级现象。 而正如这场波澜壮阔、饱受争议的救市计划所揭示的那样,从诞生到现在,甚至明天说要实行注册制,沪深股市已经并将被深深地塑造在双手的手中。焦躁不安的政府。

当然,这种模式存在很多问题。 然而,系统的成长有其自身的土壤。 中国股市是在高度监管、缺乏金融的旧经济体系下人为培育出来的。 行政干预是必然的命运,拔胡萝卜必带泥。 而且,证监会是中央部委中精英云集的地方。 其实施治理、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市场的互动,涉及政府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场所作为执法机制的进退现实。 合理的逻辑不容忽视。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是我们在讨论它、认真对待它或不同意它之前需要理解的东西。 本书就是在此基础上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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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证券执法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 所谓实施机制,是指证券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并得到实施的机制。 本书讨论的三个主要机制是政府监管、民事诉讼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制。 讨论的领域是目前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

从理论和实践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机制可以说是通向证券市场“法罗马”的最终道路。 然而,没有一个大城市只有一条大道,不同的大道在不同的环境或不同的交通方式下的可达性也不同。 因此,我们除了知道这些道路通向“法之罗马”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它们的“路况”以及如何改善。

本书的一个特点是,为了有效比较,将这三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法律执行机制并列阐述。 因此,它不是一本具体法律执行机制的专着,也不试图在深度和细节上明显超越具体法律执行机制的相关专着,而是希望从更宏观的角度对完善法律执行机制进行不同方面的探索。证券市场环境。 中国特定环境下的执法机制的成败与发展空间

第一章从宏观角度思考证券市场在我国金融生活中应发挥的作用,包括作为与银行不同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利弊,以及国家干预在我国金融生活演变中应发挥的作用。证券市场和法律。 我将尝试从国家整体金融发展的背景来阐明本课题研究的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流动自由化的背景下,意味着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建设一个好的证券市场,不仅是锦上添花,更是民族复兴的必要条件。 证券市场的繁荣不会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而自然而然地出现,而是依赖于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信心的保护,这就需要具体的证券执法机制的出台。 这部分也论证了强有力的证券执法而不是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为什么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是比加强银行业和金融业更可靠的制度进步。系统。 路。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在国家权力配置层面减少对证券市场资源的行政干预具有根本性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回顾和总结了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三大机制各自的实施方法以及制度的优缺点。 总体而言,政府监管严格,查处和执法能力强,对于打击主观恶性、隐蔽性高的证券欺诈行为较为有效。 它是一种相对“繁琐”的法律武器,实施成本较高,并且会压制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的一线灵活监管和民事诉讼机制。 也就是说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政府监管有权威,但这个权威不仅惩罚违法行为,而且压制市场运作。 民事诉讼机制的优点和缺点可以说是与政府监管相反的,比如权力下放、与市场的兼容性高、成本由私人承担、打击违法行为的准确性低等。 但它的针对性和效率却没有那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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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和民事诉讼是公私权利发起的法律实施方式,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 相反,美国的实践表明,两国可以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政府监管可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民事诉讼可以减少政府监管可能出现的松懈。 有效的外汇监管在运作方式上与政府监管类似,但其驱动力是追求市场利益,尤其是在竞争环境中。 证券交易所可以在第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节省政府监管和民事诉讼的实施成本,但这并不是最终的、全面的、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结合中国实际港联证券平台,运用数据、案例等方式评价三大机制的运行情况。 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 中国证监会实施的监管是目前主要的证券执法机制。 事实上,它具有规则制定、规则执行和纠纷裁决“三权合一”的特征,并且存在挤压。 民事诉讼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制问题。 民事诉讼的范围大大缩小。 即使在误导性虚假陈述等有单独司法解释支持的领域,诉讼的制度潜力仍然受到压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证券交易所在组织金融交易方面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但仍处于法律执行层面的监护之下,包括审核上市在内的核心权力仍处于形式上。 。 而且主要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还不够充分,场外市场依然疲弱受压,上下衔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 这也使得政府监管趋紧并压制证券交易所。 推出更多个性化监管套餐。

本书随后将转向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执法机制的研究。 政府实施的公共执法是大陆法系普遍占主导地位的执法机制。 目前中国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在中长期内将不可避免地得到维持。 第四章首先探讨如何优化和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讨论了市场和行政权力的配置。 第一节提出了加强法治、合理性、可控性等若干总体原则。 在此基础上,本书从前后两个层面分析了政府监管的具体领域。 事前层面主要是指新股发行的控制,这一直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核心工作。 事后分析重点关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这是证监会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工作新重点。

第四章第二节分析了一个失败的股市“监管”案例,揭示了证监会放弃对发行价格和额度的无权监管是证券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并进一步反思了历史。证券发行价格监管的演变和进一步市场化定价改革的必要性。 虽然本节引用了很多技术规则,但它围绕一个基本命题: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对证券价格及其随后的涨跌负责? 换句话说,在新股发行和随机上市的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政府如何保护投资者呢? 我国原计划于2015年启动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如今已被搁置。 如果我们想要尽可能快速、顺利地实现这一转变,实现市场平稳增长同时不断“开门放水”的“慢牛”格局,我们不能由证监会随意控制,而是只能依靠市场本身的成熟度。

本章对内幕交易的讨论也不是技术细节的讨论。 政府监管的普遍弱点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过于刚性、随意性,甚至超出法定标准。 我国快速的内幕交易执法,暴露了这些方面。 本部分重点反思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执法范围过于宽泛,体现了法律基础薄弱,也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正常功能的扰乱。 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发展环境(如与期货市场的互联互通日益增强)下,其弊端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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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完全解决的光大证券案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全国人人皆可杀”的时代背景下,本章第三节对本案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理论,对本案进行了详细论述。 阐述了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的处罚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因,分析了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并对其相关民事诉讼判决的得失进行了评述(我国已经有第一个生效判决(2016年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判决)。

第四节结合国际前沿理论和我国实际案例,从制度创新角度探讨豁免具有反舞弊功能的特殊内幕交易可能带来的正向市场价值,如促进形成真实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以及为什么能够在法律学说体系中自洽,包括对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基础信托责任理论的讨论。 这反映了所做和未做的制度创新,以及将经济分析应用于部门法的努力。

第五节以2015年夏季股灾期间出现的各种争议为基础,讨论了卖空操纵、裸卖空、股指期货操纵等问题,仔细分析了其行为的构成港联证券平台,以及操纵卖空的可能性。并澄清了各种误解。 ,并对一些限制市场功能发挥的监管措施提出质疑。 第六节梳理证监会2015年7月实施的证券场外资金配置清理整顿工作,反思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关注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情况。金融业混业的趋势。 资管业务蛋糕的制度背景审视了证监会对此的定位。

最后一章从制度可能性出发,探讨在政府监管主导地位不能也不一定需要大幅改变的情况下,如何探索多元化的证券执法机制。 本章首先论证了大市场环境可以容忍更多潜在的无序成本,以换取垄断成本的大幅降低; 然后讨论了如何通过渐进的方式促进证券民事诉讼的运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制度的潜力,并提出在该领域可以促进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增强,包括引入公权力要素纳入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依托公共投资者保护机构(如社保基金)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集中管辖、证监会参与等机制港联证券平台,通过选拔等机制,尽量减少高层决策者对民事诉讼分散化带来的失控风险的担忧。

在交易所监管创新层面,该部分主张通过促进竞争来优化交易场所监管,如增强沪深交易所的可替代性和层级性、允许交易所实现行业自主权、允许企业迁移等。不同交易板块之间的互联互通,将促进新三板和地方证券交易场所的发展,实现动态联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同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合理调整政府监管机构与交易场所的关系,科学分工监管。 在司法责任方面,通过认定交易场所监管行为的性质,免受投资者诉讼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发达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也符合我国投资者不成熟、缺乏风险意识的现状(见权证诉讼系列)。 此外,作为辅助性证券执法机制,境外上市的效果也是本节重点讨论的内容,主要分析其对国有企业“硬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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