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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冠达配资 发布时间:2023-11-29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相关文章: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07-142017年证券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知识重点05-292017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难点11-12

①发行人、证券公司、保荐人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公司报告等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港联证券平台,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向投资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促销活动的;  (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并处营业收入一倍的罚款。 处金额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应予以征收。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责令有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参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证件。 取得证券服务业务许可证,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的发行上市不仅需要保荐机构提供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重新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 保荐期间分为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赞助期限。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机构推荐公司上市前,必须对公司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在推荐文件中就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可持续经营等提出必要的建议能力等承诺。

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针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推出持续信用监管和“冷处理”监管措施。

(二)交易市场监管

●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实时证券交易行情,并按照交易日编制并公布证券市场行情表。无证券无单位未经交易所许可,个人或者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实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施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交易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发生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账户进行限制,并报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法》第20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伪造、篡改、毁损信息。 利用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行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场操纵行为监管

1.市场操纵,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策。

2.操纵市场的行为。 市场操纵包括: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数量的。

(二)串通他人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利用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

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操纵处罚。 我国《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港联证券网,并处一倍以上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其次,操纵行为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 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赚取佣金收入。  (P329)

对诈骗客户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诈骗客户。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从事证券行业的机构欺骗客户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对其证券业务实施限制、暂停等处罚。 投资者因欺骗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内幕交易监管

(一)内幕交易主体。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公司职务上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五)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法定职责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的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定义。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尚未公开且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要行为是:主体知道公司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有偿转让,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推荐他人买卖证券等。

(四)内幕交易监管。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举报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推荐他人买入或出售。 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港联证券,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应当买卖证券、泄露信息、怂恿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适用以下罚款。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要从重处罚。”

(三)证券经营机构监管

一、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还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一是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是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净资产要求; 三、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能力; 第五,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证券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经证券公司批准。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投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还应当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2、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核准制度,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度,对全科从业人员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 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其诚实信用、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技能。他们的职责。 能力,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均规定了禁止个人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证券公司业务的审批

4、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

一是诚信体系和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二是推进诚信数据平台建设。

三是始终保持惩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是广泛开展廉洁宣传教育。

2.完善诚信规范和管理制度。

3.探索诚信监管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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